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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澳门第3/2007号法律 《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六条,机动车辆及其掛车按补充法规的规定购买民事责任保险後,方可在澳门公共道路上通行。按照经第8/201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号法令第六条第一款及附件一规範了各类车辆的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其中,轻型机动车辆的汽车民事责任保险就每起事故的最低保险金额为一百五十万澳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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