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全面保障

根据澳门第3/2007号法律 《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六条,机动车辆及其掛车按补充法规的规定购买民事责任保险後,方可在澳门公共道路上通行。按照经第8/2011号行政法规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号法令第六条第一款及附件一规範了各类车辆的保险金额之最低限额,其中,轻型机动车辆的汽车民事责任保险就每起事故的最低保险金额为一百五十万澳门元。

保障範围

保障範围 综合保险 汽车民事责任保险
受保汽车於意外中损毁
受保汽车及/或其配件被盗窃
因疏忽导致第叁者人身伤亡 每年30,000,000澳门币/每事故1,500,000澳门币
(按法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