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方駕駛人為責任方而要求與被保險人自行協商解決賠償,被保險人是有權選擇同意或拒絕接受自行協商的。

倘肇事各方當事人按照雙方意願選擇自行協商賠償方案,務必注意需要對意外事故的性質清晰及責任認同,並取得有關執法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且應為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的輕微交通事故。對於涉及人傷事故的交通意外不適宜自行協商,需由交警認定事故起因,確認受傷人員。
倘當事人對意外事故採取了自行協商處理賠償,原則上日後較難再通過保險進行理賠索償;然而,後續倘出現要求向保險公司申索賠償,保險公司將根據合同約定對雙方自行協商的賠償方案重新進行核定,可能會發生核定金額與雙方協商金額不一致的情況。同時,在協商過程中,如當事人對損害賠償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就爭議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當事人選擇私下解決 (俗稱“私了”) 賠償事宜,日後保險公司將不會接受對雙方私了的損失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險核定賠付(此處所指私了為未經事故的處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雙方對包括事故成因、責任比例、具體損失金額等均私了的情形)。
然而,各保險公司對於 “車險賠償自行協商” 或 “當事人私下解決” 的賠償處理持不同的見解和認可,被保險人在決定採用何種理賠方案前必須審慎了解不同處理的利弊之處,以免招致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