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澳門第3/2007號法律 《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輛及其掛車按補充法規的規定購買民事責任保險後,方可在澳門公共道路上通行。按照經第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及附件一規範了各類車輛的保險金額之最低限額,其中,輕型機動車輛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就每起事故的最低保險金額為一百五十萬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