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引至職業病,僱主在接獲通知後必須按期限內填妥勞工索償申請表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導致 呈報期限 指定表格
工傷意外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不超過 3 天 14 天內 表格 2B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超過 3 天 14 天內 表格 2
死亡 7 天內 表格 2
職業病 喪失工作能力 14 天內 表格 2A
死亡 7 天內 表格 2A

僱主應立即將已呈交之表格副本連同下列所需文件交予閩信處理。

1. 病假證明文件正本 (須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簽發)
2. 住院 / 出院報告
3. 醫療收據正本
4. 僱主就事故調查報告 (如有)
5. 意外現場及僱員受傷情況之照片

若是死亡或嚴重受傷個案,請立即致電閩信報告事故。

僱主須於僱員受傷病假的日期起支付僱員按期付款,該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之差額的五分之四。
* 「每月收入」是指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 1 個月的收入,或指僱員在過去 12 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作準。

僱主亦須支付僱員因工受傷接受治療之醫療費,醫治必須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提供。每天最高的醫療費金額如下:

i) 住院醫治的費用 500元
ii) 非住院醫治的費用 500元
iii) 同一天接受住院及非住院醫治的費用 700元

若收到任何法院傳票或令狀及由勞工處、任何政府部門或機構及/或僱員代表發出之信件/文件,請勿作出任何回覆並立即轉交閩信。

根據個別事件之需要,閩信將進一步要求提供有關之文件及資料。

如僱主對僱員補償條例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咨詢熱線 (852) 2717 1771 或瀏覽其網頁www.labour.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