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或其內地合作的保險服務機構按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港珠澳大橋香港跨境車輛內地交強險等效保險合同的約定,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衛生首長部門組織製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港珠澳大橋香港跨境車輛內地交強險等效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涉及到第三者物損的,被保險人或第三者應當在維修前會同保險公司或其內地合作的保險服務機構進行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維修管道和費用。 無法協商確定的,雙方委託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協力廠商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