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主立案法團第三者責任保險
根據經修訂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所有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承保額,不得少於港幣一千萬元 。
如大廈公用部分發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死亡,法團及業主有可能要負上沉重的財務責任,而購買該類保險可減輕你們在這方面的負擔。

根據經修訂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8條,所有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承保額,不得少於港幣一千萬元 。
如大廈公用部分發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死亡,法團及業主有可能要負上沉重的財務責任,而購買該類保險可減輕你們在這方面的負擔。